小王从一家公司辞职到另一家公司。进公司后,他得到了一纸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聘任小王为销售部经理,在聘任书中公司还明确了小王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小王看后觉得内容详尽、待遇优厚。半年后,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经理对人员开始进行清理、整顿。一天,新经理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跟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小王跟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平常我们所称劳动合同,但公司发给他的那份聘任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经理无权与他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于小王的聘任书中已基本具备了以上7项必备条款,且小王对聘任书中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一直按照聘任书中的规定进行工作,领取工资,享受待遇。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就聘任书中明确注明的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待遇等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既然聘任书被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新经理在聘任书中注明的聘用期限届满之前,随意解除小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小王完全有权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