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说娱乐圈的潜规则严重,其实,在一向被视为商业第一的公司里,也有着激烈的政治斗争,其游戏规就是潜规则。与白纸黑字、公众认可的显规则不同,潜规则恰如摆不上桌面的小菜,从不会大鸣大放地写在告示板上。它的特点之一就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也就是说这些针对试用期新人的潜规则,都是老员工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部分不良用人单位除了通过延长试用期这一方法来降低用人成本外,还利用劳动者对于法律规定的不甚了解,肆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极低的工资报酬,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潜规则让无数试用期的职场人儿感觉很糟糕,但是事实就是如此,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淹”。既然潜规则已经形成,那不妨我们就来见招拆招。
维权提示
1 试用期期限成比例,不能永远试用。
【案例一】
去年6月,小张与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开始的3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3000 元。入职3个月后,小张从该公司辞职。后小张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去年8月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之间的工资差额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该公司与小张在1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法定期限,该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小张8月份的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试用期社保需缴纳,不能拒交欠缴。
【案例二】
去年6月小刘被某公司录取,公司告知小刘试用期3个月,试用合格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小刘发现公司的做法不妥,就与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坚持认为试用期未满,拒绝为小刘缴纳社保。
无奈,小刘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小刘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小刘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做法,此举可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否则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3 试用期解约有限制,不能说辞就辞。
【案例三】
小孙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小孙试用期未满就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
跟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小孙愤而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公司的解聘决定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孙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撤销该公司关于解除与小孙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而除上述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 单约试用期无效,试用期变正式期。
【案例四】
前年7月,小谭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6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告知小谭:试用期满后,若小谭工作表现良好,公司会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去年1月,小谭试用期满后因表现良好,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想继续留用小谭,便提出再签订一份1年期的劳动合同。
此时,小谭主张已签过两次合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同意。于是小谭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与之签订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用人单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因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