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生应他人要求驾驶自己所有的面包车(核载7人)去市某幼儿园送幼儿回家,车内共乘坐2名成人及14名幼儿。在送往途中,至耒阳市永济镇永济圩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驾驶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并严重超载,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生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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