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耒阳市城区常有汽车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的报案。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被告人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全某将肖某停放在耒阳市市云森医院附近的宝马牌小车挡风玻璃砸碎,盗走“和天下”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50元。
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全某将李某停放在耒阳市金阳新村的东风日产小车的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电线7捆及海康威视监控设备一套,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7 700元,被盗监控探头价值人民币2 880元。
2016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全某将李某甲停放在耒阳市体育路的本田牌小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茅台迎宾酒两件。
另查明,被告人全某曾二次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后一次于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全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全某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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