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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 赔偿36.8万领缓刑

来源:耒阳人才网 时间:2016-07-26 作者:耒阳人才网 浏览量:

带着2岁的女儿,开着没年检、没购交强险的小车,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一行人死亡,女儿受伤,车辆、公交车候车亭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驾驶牌照为粤B*****东风标致牌小轿车搭载其女儿吴花花(化名,2周岁)由耒阳市南京乡往仁义乡方向行驶,行至仁义乡公班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小车驶出路外,撞倒陈某并与公交车候车亭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吴花花受伤,小车、公交车候车亭受损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全部责任。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陈某符合头面部及胸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合并胸部内脏损伤死亡。

  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8万元,当场履行26.8万元,余款10万元按约定给付。取得了被害人陈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年检、未购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道路上车辆、行人动态,操作不当,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耒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梁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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