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困惑:
我是一家公司的全日制职工。因在七天国庆长假中,我既不想外出旅行,又不想整天“宅”在家里,也为使用假日赚些额定收入,遂到一家单位打短工。打工时刻,公司发现后,曾派人对我加以阻止。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影响在公司的工作,也没有给公司形成任何危害,更何况法定节假日内的时刻,应当由我自行分配,公司无权干与,便对公司的定见置之脑后。可我在假后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公司告诉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尽管你仅仅使用国庆假日在外打短工,但在你与公司依然存在劳作联系的情况下,该行动相同归于兼职。就兼职行动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清晰必定的,当前只要《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可是,后缔结的劳作合同不得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
也就是说,只要在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通常均匀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刻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中,在不影响“先缔结的劳作合同的实行”的条件下,劳动者才能够不经用人单位答应而在外兼职。
但对于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兼职问题,我国法律在采取“不提倡、不鼓励、不干预、不禁止”态度的同时,又把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可以不予过问,但只要兼职给其造成严重影响,或虽未造成严重影响但经其提出,劳动者却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均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你属于全日制员工,因而不能成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主体,继而享受相关权利;另一方面,虽然你只是国庆这一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时间,既没有影响在公司的工作,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害,但是公司已经对你的行为加以制止,而你置之不理,也就意味着你“拒不改正”,公司自然有权据此将你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