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省人社厅从2016年4月1日起启动了加收滞纳金业务模块,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系统对不按月缴费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缴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系统自动测算,并计入统筹基金。
例如某企业参保职工2015年欠缴,2016年1月1日补缴2015年养老保险2427*0.28*12=8154.72元;滞纳金为2427*0.28*0.0005*2017=685.33元。欠缴时间越长,滞纳金金额越高。
为合理规避滞纳金支付成本,市人社局经办机构提醒各参保单位按月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进行打单、缴费。(刘礼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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