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的李大哥原本在本地一家矿业公司上班,没想到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停业整顿。上了八个月班,工资一直拖着,现在一分钱没有领到。而老板巧舌如簧,安排李大哥“在公司停业整顿期间”看护公司各项设备和办公场所,允诺待公司重新开工后,一次性支付李大哥全部工资。李大哥耳根子软,便去了这家看护公司,一干就是两年。
最近,李大哥发现联系不上老板,也没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就在他心急火燎时,看护公司重新开业。李大哥盘算着终于能找到人了,但发现老板却是一张新面孔。原来,以前的老板将公司转让给了新老板周豪。周豪要裁掉李大哥,但对未付工资之事一直表示“与我何干?”
徐先森
前老板也太缺德了吧?但工钱似乎和周豪无关啊……李大哥该找谁去要工资呢?
李大哥的心也是real大啊……拖欠工资的老板说什么都不能信!!!
刘家二哥有话说
公司转让不是全盘交接么?当然也包括没付清的工资啦!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呢?
专家点评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是企业法人。法人作为法律上拟制的民事主体,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可独立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会影响到法人债权债务的承担,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他人依法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便是确定有效的。
回归本案:
因李大哥与该公司并未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程序,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原公司转让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公司与李大哥原有的劳动关系。因此,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如数支付拖欠李大哥的工资。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更变、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的公司对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应予以继承。
尘埃落定为讨回自己血汗钱,李大哥来到矾山司法所,请求调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李大哥全部工资款10.3万元,李大哥在公司付清全部工资款后,立即搬离公司用房,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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