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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来源:耒阳人才网 时间:2016-04-13 作者:耒阳人才网 浏览量:
【网友疑惑】
大学毕业后我应聘到一家出版公司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2013-1-1到2013-3-31,在2013-2-15公司突然向我发出了辞退通知,告知我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立刻办理交接手续。我感到很无奈,只好办理了交接手续,到了月底,公司没有发放工资,我到公司讨要工资,公司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我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起申诉,是否有权利获得其他经济补偿金?


【专家回复】
在此案中劳动者由于通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其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因此公司在2013-2-15日辞退员工的日期已经过了试用期,因此还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离职时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应该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你是在试用期被辞退,那么你应该看看你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已经过了法定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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