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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调整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耒阳人才网 时间:2013-12-31 作者:耒阳人才网 浏览量: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我市对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区”即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0元/月调整为103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元/小时调整为10.4元/小时。“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70元/月调整为94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9.5元/小时调整为9.8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包括了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同样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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